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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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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的债务人A,在2009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A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权人B,2008年5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承担了甲企业的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B承担的债务与B对甲企业的债权  甲企业的债务人C,2008年10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C取得的债权与C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务人D,在2009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D对甲企业的债务  
公司,以  公司(上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对B.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倘若最终B.公司因资不抵债而破产,那么B.公司股东 A.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 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以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甲企业的债务人A,在2010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A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权人B,2009年5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故意对甲企业负有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B承担的债务与B对甲企业的债权  甲企业的债务人C,2009年10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C取得的债权与C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务人D,在2010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D对甲企业的债务  
2007年2月21日,新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投资计划失败,背负巨额债务到期无法清偿,已经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007年3月13日,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中国银行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且资不抵债,被中国银行申请宣告破产  2007年6月19日,V市商业银行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经银监会批准,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破产  2007年9月3日,米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召集股__会,经表决通过决议终止公司经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资不抵债  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资不抵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无法经营  重整无效  
2011年6月10日,荣光公司将一批货物赠与鸿天公司  2011年12月3日,荣光公司为清理库存,将一批货物低价销售给美通公司  2012年3月1日,荣光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单独偿还了往来客户光耀公司的原材料款  2012年2月1日,荣光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单独偿还了拖欠的电费,以使国家电网继续供电,保障正常生产经营  
甲企业的债务人A,在2008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A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权人B,2007年5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承担了甲企业的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B承担的债务与B对甲企业的债权  甲企业的债务人C,2007年10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C取得的债权与C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务人D,在2008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D对甲企业的债务  
债务人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方法清偿债务  不能清偿的债务包括未到期债务  资金周转困难而暂时延期支付  资不抵债  
B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B公司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以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甲公司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的在途货物  甲公司租用的办公大楼  甲公司质押给丙公司的股权  甲公司根据协议代卖丁公司的货物  
公司连续三年亏损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公司因解散而清算,资不抵债  公司未来五年预测都无盈利  
公司连续三年亏损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公司因解散而清算,资不抵债  公司未来五年预测都无盈利  公司产权比率大于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资不抵债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经营亏损  
资不抵债  经营管理不善  不能清偿未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企业法人解散,清算人在清算时发现企业资不抵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出资人或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甲企业的债务人A,在2010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A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权人B,2009年5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故意对甲企业负有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B承担的债务与B对甲企业的债权  甲企业的债务人C,2009年10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C取得的债权与C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务人D,在2010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D对甲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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