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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破产和解制度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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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能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  破产是为了清偿全部有债务人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制度  破产是债权实现的常规形式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起草和解协议  决定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决定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  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不能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人无效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  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以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必要  和解的成立必须经法院的裁定许可  经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协议在各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和解有优先于破产程序的相对效力  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债务人仍然可以提出和解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破产宣告  
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只能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后方可提出和解申请  只有债务人有权提出和解申请  和解程序不能约束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债权人有权提出和解申请  
和解与整顿融为一体,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和解成立的结果  没有和解协议生效,就没有整顿程序  和解与整顿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  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部分,而整顿程序只有在和解程序中止之后才能开始  和解与整顿由人民法院决定和主持,带有立法之时的时代特征,不符合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  
决定成立清算组  监督清算组的清算活动  决定是否通过和解方案  监督和解程序依法进行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宣告破产的裁定  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  
在发生破产原因时  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后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申请破产后  人民法院终止破产程序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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