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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 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建设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商免部分营业税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E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 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借款人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较高 借款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建设项目已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的确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5%核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15%核定 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利润率按0核定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的确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5%核定
土地出让金 土地划拨费 贷款利息 建安工程费 征地费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率控制在5%以下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的 个人出租住房 在工矿区拥有国有士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商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风险导致经济价值增加的成本 为防止风险损失而增加的成本 风险导致社会财富增加机会减少的成本 风险导致经济价值减少的成本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严格审定销售价格,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集资、合作建房不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率控制在4%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可以用于出租经营
建设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商免部分营业税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商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