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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6~10人组成 在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 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应为居民委员会成员
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 居民委员会受上级政权机关的领导 居民委员会是最基层的一级政权机关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
街道办事处任命 居民选举 选民选举 群众推荐上级任命
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组成 由主任、副主任3至7人组成 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 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
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 居民委员会受上级政权机关的领导 居民委员会是最基层的一级政权机关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10人组成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居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 5-9 人 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任命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居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组成 由主任、副主任3至7人组成 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 3至7人组成 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5至9人组成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可以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民区的收益单位筹集
街道办事处任命 居民选举 选民选举 群众推荐上级任命
当地人民政府指定 居民选举产生 居民协商产生 群众推荐上级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