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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有关部门新的职能分工的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利用外资的事项由(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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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不需要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不需要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国有企事业单位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可以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民营企业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应当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  
重大事项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涉及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人民银行牵头  涉及非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财政部负责  涉及利用外资的事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  
国有企事业单位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可以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民营企业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应当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  中国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应当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凡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  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不得向上市公司选派董事  
(A)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C) 技术监督部门  (D) 国务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涉及利用外资的事宜由商务部负责  涉及非金融类企业的由财政部负责  涉及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的由国资委负责  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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