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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按份责任 应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应由甲、乙、丙三人承担按份责任 应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丙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行为有效 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行为无效
亏损应按甲、乙、丙的出资比例分配承担 亏损应由甲、乙、丙平均承担 亏损应由甲承担 亏损应由乙承担
亏损应按甲、乙、丙的出资比例分配承担 亏损应由甲、乙、丙平均承担 亏损应由甲承担 亏损应由乙承担
甲的转让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如乙不同意甲将其份额转让,则乙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份额 如甲经乙、丙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了第三人,则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就免除了责任 第三人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必负责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甲对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经查明,甲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曾因个人原因不慎给合伙企业造成了1万元的财产损失,则应当相应地扣减 甲无须承担债务,也不能要回自己的出资
丙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行为有效 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行为无效
有效,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甲个人承担 无效,因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可撤销,其他合伙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 效力待定,必须经乙和丙的同意方有效
丙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行为有效 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行为无效
甲、乙、丙所签订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以及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乙、丙不能以劳务出资 该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甲乙丙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甲、乙、丙三人所签合伙协议没有不可以接纳新合伙人的约定 全体合伙人甲、乙、丙三人都同意 2/3以上多数合伙人同意,也即甲、乙、丙之中任意两个人同意就可以了 李某应当与甲、乙、丙三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甲认为名称中“万达”不突出业务特点,提议改为“红酒”,乙同意,但丙反对 乙为了弥补企业亏损,提出将合伙企业西区的房屋卖给丁,甲同意,但丙反对 丙认为甲的经营水平有限,提议让乙担任合伙组织的总经理,乙同意,但甲反对 甲认为家具市场前景看好,提议公司改做家具生产加工,乙同意,但丙反对 乙认为戊家底殷实,提议让戊入伙,甲、丙都同意
有效,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甲个人承担 无效,因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可撤销,其他合伙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 效力待定,必须经乙和丙的同意方有效
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按份责任 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甲、乙、丙三人承担按份责任 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甲的转让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甲向第三人转让其份额的,乙、丙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甲经乙、丙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了第三人,则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就免除了责任 第三人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必负责
甲、乙、丙三人设立了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只有甲为普通合伙人,合伙期间,甲因为法定原因被当然退伙,那么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甲、乙、丙三人设立了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设立该合伙企业的目的是要把水中的月亮捞出来,所以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甲、乙、丙三人设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甲乙因为法定原因被当然退伙,那么该合伙企业在甲乙退伙后满30天还没新的合伙人加入的,应当解散 甲、乙、丙三人设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因为三人常吵架,故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甲、乙、丙三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乙、丙三人交恶,于是决定将该合伙企业解散并进行清算,但是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由于该合伙企业马上要解散并清算了,故刘某不能取得该电视机 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与乙丙二人交恶,于是合伙人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了李某,李某依法取得该财产份额后,即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因为出国定居,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其他合伙人乙、丙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