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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案件已作出终审判决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已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省级复核裁定机构作出复核裁定的 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受理的价格鉴证复核裁定
人民法院对案件已作终审判决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受理的价格鉴证复核裁定
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 提出复核裁定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收集依据及取证过程要述 复核裁定主要过程要述 复核裁定结论 收集依据及具体经办人签名
价格鉴证师 复核裁定 注册会计师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
价格鉴证的调查 价格鉴证的受理 价格鉴证的委托 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
价格鉴证文书主要有价格鉴证委托书、价格鉴证调查资料、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复核裁定书 价格鉴证文书是在承办中形成档案的文书,它已经具备转化为档案的条件 价格鉴证文书是在价格鉴证的实践活动中,有目的地编制和形成的 价格鉴证文书的归档范围包括价格鉴证委托书、价格鉴证调查材料、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结论书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其他各部门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提出的复核裁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复核裁定机构所设的分支机构,负责地(市)级地区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机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刑事案件、纪检监察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 国务院设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裁定为最终复核裁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设的司法机关的复核裁定为最终复核裁定
接受复核裁定的理由 复核裁定使用的方法 复核裁定主要过程概述 复核裁定结论 接受复核裁定的时间、地点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委托书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作业方案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结论书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最终复核裁定结论书 与复核裁定相关的资料
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机构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复核裁定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机构应建立一整套复查、审核制度,力求复核裁定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无误 每项复核裁定工作必须由3名以上的持证人员进行 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机构在完成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后,必须向委托人出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或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最终复核裁定书 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机构按照规定日期完成复核裁定或最终复核裁定后,应将复核裁定书或最终复核裁定书;送往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价格鉴证机构
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 提出复核裁定主要理由的依据 收集依据及具体经办人的签名 加盖提出复核裁定要求的单位公章 提出复核裁定申请的案件当事人的详细地址
向同级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有复核裁定权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人民法院对案件已作出终审判决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的 案件当事人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持有异议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受理的价格鉴证复核裁定
行政、司法机关 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复核裁定机构 原价格鉴证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 具体经办人签名 收集依据及取证过程要述 复核裁定结论
价格鉴证师 复核裁定 注册价格鉴证师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
重新鉴证 补充鉴证 委托市(含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委托省(含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复核裁定 每项复核裁定工作必须有两名以上的持证人员进行价格鉴证复核裁定 鉴于接受委托的复核裁定机构,受托时已通知原鉴证机构,出具复核裁定结论书不再发送给原鉴证机构 复核裁定结论书要加盖单位公章,并应由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签名 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工作人员,不实行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