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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 具体经办人签名 收集依据及取证过程要述 复核裁定结论
人民法院对案件已作出终审判决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已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省级复核裁定机构作出复核裁定的 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受理的价格鉴证复核裁定
人民法院对案件已作终审判决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受理的价格鉴证复核裁定
复核裁定书或最终复核裁定书要加盖单位公章,并应由具有复核裁定资格的工作人员签名 鉴证复核裁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时,如遇到可能影响复核裁定公正的情况时应该回避 对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每项复核裁定工作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10日内完成;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 提出复核裁定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收集依据及取证过程要述 复核裁定主要过程要述 复核裁定结论 收集依据及具体经办人签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其他各部门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提出的复核裁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复核裁定机构所设的分支机构,负责地(市)级地区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机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刑事案件、纪检监察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 国务院设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裁定为最终复核裁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设的司法机关的复核裁定为最终复核裁定
接受复核裁定的理由 复核裁定使用的方法 复核裁定主要过程概述 复核裁定结论 接受复核裁定的时间、地点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委托书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作业方案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结论书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最终复核裁定结论书 与复核裁定相关的资料
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机构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复核裁定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机构应建立一整套复查、审核制度,力求复核裁定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无误 每项复核裁定工作必须由3名以上的持证人员进行 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机构在完成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后,必须向委托人出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或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最终复核裁定书 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机构按照规定日期完成复核裁定或最终复核裁定后,应将复核裁定书或最终复核裁定书;送往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价格鉴证机构
接受复核裁定的理由 复核裁定使用方法及使用该种方法的理由 复核裁定主要过程概述 当事人的陈述 复核裁定结论
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 提出复核裁定主要理由的依据 收集依据及具体经办人的签名 加盖提出复核裁定要求的单位公章 提出复核裁定申请的案件当事人的详细地址
二者都是实现审判监督的方式 二者都是在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可引起 二者的适用对象都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有权进行的都是各级人民法院
价格鉴证师 复核裁定 注册价格鉴证师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只能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价格鉴证师 复核裁定 注册会计师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对甲的死刑复核期间,乙丙部分判决裁定肯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甲的死刑复核期间,乙丙部分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则可以直接执行 复核的法院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只对甲的死刑部分进行审查
死刑复核程序自动进行,无须任何人启动 某些案件可以不经二审程序直接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也贯彻全面审查原则 死刑复核程序审查的对象是生效的刑事判决
复核裁定结论 复核裁定使用的方法 提出复核裁定的理由 接受复核裁定的理由 复核裁定主要过程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