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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相应机型签署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持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持有驾驶员执照的飞行员 授权的委任代表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部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 《一般运行飞行规则》CCAR-91部 《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部
A)《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部 B)《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部 C)《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部 D)《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部
在中国境内为在外国登记注册的航空器提供维修服务 在中国境外的地区为中国登记的航空器营运人提供维修服务 在中国境外的地区为中国登记注册的航空器提供维修服务 其余都不是
CCAR-145 CCAR-147 CCAR-66 CCAR-121
A《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CCAR—145); B《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CCAR-45); C《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 D《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所有国家的民用航空器 仅指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 仅指在中国境内运行的所有航空器 仅指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和在中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按CCAR-91部和CCAR-135部运行的航空器的运营人 按CCAR-91部运行的航空器的运营人 按CCAR-121部和CCAR-135部运行的航空器的运营人 任何航空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A《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CCAR—145)的要求; B《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CCAR-45)的要求; C《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的要求; D《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要求。
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修理的航空器部件 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对其制造的全新航空器部件的保修 因航空器或航空器零部件制造厂家设计制造原因造成的索赔修理 国外的外站借用件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部 《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部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部
持相应机型签署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持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特有驾驶员执照的飞行员 授权的委任代表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
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护单位负责 民用航空局负责 航空器营运人和CCAR-145部维修单位负责 民用航空局适航标准司司长负责
只能对本单位维修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签发维修放行证明 维修放行证明不得任意更改或者挪作他用 维修单位不得对维修放行证明进行调整 维修放行证明的使用不得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适航性造成混淆
CCAR-21 CCAR-39 CCAR-45 CCAR-25
申请CCAR-145部维修单位许可证 在持有相应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监督下完成 在监察员的监督下,按照局方的规定完成 局方授权的委任代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