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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产生 留置权不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 行使留置权后留置财产的所有权归债权人 施工合同不可实施留置权
留置权的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留置权人可以在留置物上再设立担保 留置权只担保合同债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所有的合同都可以行使留置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能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 商标权可以作为被留置的对象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 留置权主要出现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 留置权人负有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留置权具有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可以留置末得到清偿那部分对立的标的物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留置权具有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可以留置未得到清偿那部分对应的标的物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身份证、户口簿不能成为留置权的标的物 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发运地不得留置货物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发生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不能成立留置权 行为人占有留置财产是留置权产生的前提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得行使留置权
债权消灭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关系 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
留置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 留置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留置权是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的担保物权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可以享有留置权 合同中没有留置权的约定,不影响留置权的成立 留置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加工合同中的加工人可以享有留置权 留置的物品上设置了抵押的,抵押权人优先于留置权人受偿
所有的合同都可以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能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享有留置权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因未履行租赁维修义务,而承租人自行维修所支付费用无法得到清偿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留置权 委托物不能卖出,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寄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留置权具有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可以留置未得到清偿那部分对应的标的物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留置权具有两次效力 留置权具有可分性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留置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 留置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留置权是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的担保物权
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已届清偿期 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留置的范围以债权的范围为限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留置权的担保形式
留置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 商标权可以作为被留置的对象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用益手权 留置权主要出现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 留置权人负有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放弃留置权 实现留置权 留置物灭失、毁损但有代位物 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