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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 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实际控制人协作的公司 实际控制人合作的公司 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
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 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前五名股东 全体股东 前十名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法人
通过收购等方式,将互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 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做出口头或书面承诺
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应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由拟发行上市公司拥有的商标使用权,不能由关联方使用 拟发行上市公司原则上应采取部分改制的方式 应遵循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管理交易的原则
拟发行上市公司原则上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应保证有较长的租赁期限和确定的取费方式 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拟发行上市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得存在上下级关系 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以拟发行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通过收购等方式,将互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 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做出口头或书面承诺
发起人或股东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主要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重组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发起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资设立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股权应不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发起人能够控制 两个以上的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和资产应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发起人以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将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发起人以与经营性业务有关的资产出资,应同时投入与该经营性业务密切关联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先发行上市,后改制运行 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独立经营 先改制运行,后发行上市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拟发行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制定运用募集资金收购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或法人资产的方案
针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 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做出口头或书面承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股东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