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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务处于商品流通的终端 零售业务的销售对象是最终消费者 零售业务的交易范围小且集中 零售业务还包括无形服务
卷烟的生产和批发环节 金银首饰的生产和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的零售环节 化妆品的生产环节
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如果包装物单独计价、单独核算,不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纳税人采用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材料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在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含以旧换新)业务的,在零售时缴纳消费税, 卷烟在生产环节、零售环节征收两道消费税
为金银首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带料加工金银首饰 对个人金银首饰的翻新改制 为金银首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修理金银首饰 为金银首饰经营单位清洗金银首饰 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赞助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纳税人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移送时纳税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在零售时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将金银首饰用于赞助的,不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带料加工金银首饰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翻新改制钻石饰品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缴纳消费税
卷烟的批发环节 小汽车的生产和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的零售环节 化妆品的生产销售环节 进口金银首饰
卷烟的生产和批发环节 金银首饰的生产和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的零售环节 化妆品的生产环节 实木地板的进口环节
金银首饰出口不退、进口不征消费税 用已税的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消费税 镀金首饰仍属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以“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款计算消费税 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零售环节销售珠宝玉石应该缴纳消费税 零售环节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如果包装物单独计价则不征收消费税 零售环节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该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征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只按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个人 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广告样品 对个人金银首饰的翻新改制 金银首饰的清洗业务 金银首饰的修理业务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收取的差价款 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收取的加工费 清洗修理金银首饰收取的清洗费 将金银首饰用于职工福利 零售镀金首饰
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零售环节征收增值税 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零售环节还征收消费税 进口环节不征收消费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零售环节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