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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中详细讲述了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循的情况,如若违反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下列说法不属于以上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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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可以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要给予身份保护。  其矫正宣告应当公开进行。  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不能存放在公开场所。  
矫正方案应由司法所每半年调整一次  矫正方案应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矫正方案调整应当经社区矫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  矫正方案应由矫正小组根据矫正人员表现定期予以调整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超过七日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  社区矫正人员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予以警告  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司法行政机关可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暂行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超过7日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  社区矫正人员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司法行政机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奶奶长期生活不能自理  搬家  换工作  结识小雅出入酒吧  成为社区志愿者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假释的老丁,每月只参加10小时教育学习  保外就医的老赵.已经两个月没有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孕妇小王,离开监所3天。仍未到居住地县级司法机关报到  暂予监外执行的老朱,经司法所批准外出去邻县探亲,但15天未返  
当地司法所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机构  
严格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  社区矫正人员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司法所当面报告的,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矫正小组成员或家庭成员代为提交书面材料,司法所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社区矫正人员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司法所。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两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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