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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的物品为鲜活或不易保管的物品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行政强制措施中,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以及查封、扣押的财物的检疫费用均由行政机关承担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代履行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应当缴纳申请费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可以以口头的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甲机关派出一个执法人员 实施查封、 扣押 乙机关执法人员 制作并当场交付了 查封、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丙机关执法人员 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丁机关执法人员 事后补做了 现场笔录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甲机关委托一个社会组织实施查封、扣押 乙机关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丙机关查封、扣押物品时间长达70日 丁机关执法人员未通知当事人到场
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小,则行政机关不得行使查封、扣押权 非情况紧急的,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是查封、扣押的法定必经程序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社会组织行使查封、扣押权 查封、扣押不得由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实施,但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均可实施
不得超过30日 不得超过20日 不得少于30日 不得少于20日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当事人的意见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可以以口头的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甲机关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乙机关执法人员未当场制作查封清单 丙机关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 丁机关执法人员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戊机关执法人员李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后果不大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对于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并非查封扣押的法定必经程序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社会组织行使查封扣押权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当事人的场所、 设施、 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 不得重复查封。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 扣押的, 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紧急情况下,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 扣押的, 可以在 24 小时内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
可以重复查封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所有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应当于次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后,才交付当事人 对于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的交付时间,《行政强制法》没有明文规定
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第三人直接赔付。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行政机关应当在 3 日内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代履行 行政机关作出了强制执行决定 查封、扣押行为
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小,则行政机关不得行使查封、扣押权 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是查封、扣押的法定必经程序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社会组织行使查封、扣押权 查封、扣押不得由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实施,但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均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