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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因其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部分无效,乙、丙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甲不得成为合伙人 部分无效,甲、乙、丙三人都是合伙人,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 有效,因合伙企业协议出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 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 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台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和丙不承担赔偿责任 甲和丙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甲和丙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甲和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如甲因故退伙,甲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如因甲退伙,乙、丙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人,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乙、丙均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 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甲是该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乙、丙无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 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 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