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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还业主个人 部分给予退还业主个人 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收归国有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维修基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维修基金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基金闲置时,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转让房地产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予以退还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审核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审定 专项维修基金不可以挪作他用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由于其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计征营业税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在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迭时,代管的维修资金账目经业主大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在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维修基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维修基金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基金闲置时,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转让房地产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予以退还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维修基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维修基金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基金闲置时,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转让房地产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予以退还
专项维修资金属物业服务企业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为了保证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在维修资金出现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按业主个人缴存比例退还给业主 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上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由转让双方协商
可用于购买国债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其使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后实施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l/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予以退还,不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维修基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维修基金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基金闲置时,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转让房地产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予以退还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退还业主 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归物业管理企业所有 归全体业主所有
按业主个人缴存比例退还给业主 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上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由转让双方协商
专项维修资金属物业服务企业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拔 为了保证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在维修资金出现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代管 物业竣工验收2年后,外墙面出现渗漏,需要动用维修基金进行改造 业主转让房地产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 公房出售以后,购房者应当按照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应予退还 专款专用,为保证其安全,禁止将其用于购买国债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其账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可用于购买国债 业主大会成立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审定后实施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予以退还,不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