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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减半征收营业税 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租金标准要按与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并与同期经济适用房租金水平相衔接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后,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进行公示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廉租住房租金实施管理 对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的 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5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减收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转借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转租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将廉租住房用作仓库的 连续3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连续6个月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的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住房公积金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社会捐赠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契税
租金标准要按与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并与同期经济适用房租金水平相衔接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后,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进行公示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廉租住房租金实施管理 对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
对个人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廉租住房供应对象为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廉租住房只租不售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私自改变廉租住房的内部建筑结构 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无正当理由累计1年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廉租房可以出售、出租 廉租房可以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廉租住房只能自住 廉租房可以闲置、出借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 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房屋补贴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补交核减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合用住房的,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合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全部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