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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排污口 新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新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建设项目进行水污染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缴纳排污费用 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有该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专项审批 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
水污染防治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水污染防治应当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 水污染防治应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