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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
与分封制度互为表里 以血缘排斥政治关系 削弱了世卿世禄特权 便于选拔、考核官吏
西周时期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原则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时期的“奸宄罪”类似于后世的盗罪、贼罪 西周时期将审理民事案件所收的费用称为“束矢”
西周奴隶和农民终年劳作 西周时期农作物品种多 农民承担的租赋很重 西周统治者重视农业
西周时期奉行“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要求统治者应具有“敬天、敬祖、保民”的道德品行 西周时期,男女离婚的法定理由称为“七出”,即若具法定七种理由之一,男女即可离婚 西周时期,张三和李四就买卖一头黄牛所签订之契约称为“质剂”,因此产生的纠纷法官审理称为“听讼”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具有六篇制的法典结构,其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置于法典最后
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敬天、敬祖、保民 出扎入刑、尊尊亲亲
西周时期已经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作出了明确的区分 西周时期已经对贪污受贿行为作出了规定 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都属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范畴 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都基本沿用了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
西周时期已经产生重民意识 西周加强中央集权巩固了统治 西周分封的主体是同姓亲族 西周统治者用欺骗的手段控制殷商旧部
西周时期就已经确立了类推原则 最能体现西周时期宗法等级制度的刑法原则是老幼废疾减刑原则 西周时期有关“质剂”和“傅别”的划分体现了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时期的“八辟”之法是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基本原则 在西周时期,如果一个婚姻没有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种程序,那么该婚姻不能有效成立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关于婚姻解除的制度 在继承制度方面,西周时期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时期实行“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时期的“六礼”属于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西周时期已经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了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