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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企业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直接为生产服务的产业信息咨询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
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专业从事生产技术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 专业从事室内装饰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进行境内企业股权并购时,凡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6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项 因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项 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2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项 销售货物给关联企业应收的货款,已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项 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已发生的用户欠费,在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
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 7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自1999年9月1日起,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国产设备的增值税 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可以适用退税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要依法补税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4年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进行境内企业股权并购时,凡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5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专业从事生产技术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 专业从事室内装饰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