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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药品经营暂停销售,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药品经营暂停销售,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场所醒目位置 药品经营暂停销售,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药品经营暂停销售,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 逾期不补办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 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 逾期不补办的,撤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逾期不补办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15N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15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药品经营企业关闭的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广告规定的 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药品经营企业暂停营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暂时收回 药品经营企业暂停销售,《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包括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宣告无效的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药品经营企业暂停营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暂时收回 药品经营企业暂停销售,《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场所醒目位置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未满换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药品经营企业暂停销售,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药品经营企业暂停销售,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15N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2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