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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的期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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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并直接驳回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  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适用的法律有争议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径行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时,不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但可以将其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天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人民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并直接接驳回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行政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只限于审查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否合法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只限于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书面审理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审理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二审人民法院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仅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上诉只能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审查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审查被诉行政行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审查上诉状提及的法律问题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㈩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径行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时,不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但可以将其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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