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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 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 1994年国务院公布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 2005年国务院公布第四批历史文化名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颁布 公布了北京等24座城市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 《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扬州会议纪要》的颁布
申报登录在行政法学上是一种认可准入制度,这是法律法规赋予一切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义务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属于法定概念,指所有历史遗存的城市和村镇 一旦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就要受到法律保护和必要的资金支持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没有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不一定有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添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在历史文化名城内禁止建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公共设施的新建、扩建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 公布了北京等24座城市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 《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扬州会议纪要》的颁布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为历史建筑本身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城区范围和环境协调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保护范围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缓冲地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应以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具体界线为基本依据
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保护地段 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 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颁布 公布了北京等24座城市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 《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扬州会议纪要》的颁布
地下文物埋藏保护界限以内的建设不得危及文物安全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包括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建筑两个层次 历史文化名城的空间结构是指城市原有的道路街巷格局 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外,相关历史风貌建筑也要严格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创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即是文物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可在城市性质中表述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其他专业规划具有制约作用 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具有法律效力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北京宪章》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村与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文化名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乡与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