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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合并的,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且只能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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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合并的,合并前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应当在合并前受偿完毕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合并的,合并前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交易所承继,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应当在合并前受偿完毕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业协会  期货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交易所因合并而终止的,由合并后的交易所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因分立而终止的,由分立前的交易所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因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后,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针对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应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可在交易所会员单位中兼职  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可在其他与期货无关的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后,其债权债务随之消灭  期货交易所分立后,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继承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期货交易所合并只能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  
期货交易所针对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应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期货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可在交易所会员单位中兼职  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可在其他与期货无关的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合并的,合并前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应当在合并前受偿完毕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没合并两种方式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后,其债权债务随之消灭  期货交易所分立后,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继承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期货交易所合并只能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  
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可,无需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可,无需经过中国证监会备案  
期货交易所合并的,合并前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在认为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可采取延迟开市等措施化解风险  中国证监会可在有必要时,对期货交易所高层进行警告  中国证监会可以向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的市场监管是行政义务,中国证监会不得向交易所收取任何费用  
期货交易所可自行制定并公布对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为的查处办法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从事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所的联网交易  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制定或者修改章程  设立期货交易所的分所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合并的,合并前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交易所承继,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应当在合并前受偿完毕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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