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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在《公司法》颁布之前,《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将募集设立分为定向募集设立和社会募集设立两种 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规定我国募集设立的公司均指向社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假设无转让股份的情况)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募集没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股份只能向特定对象募集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假设无转让股份的情况)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股份只能向特定对象募集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股份只能向特定对象募集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假设无转让股份的情况)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股份只能向特定对象募集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股份只能向特定对象募集
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缴足公司的注册资本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应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5% 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