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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捐赠人应尊重受赠人的个人权利,不得直接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对于捐赠人的查洵,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受赠人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 捐赠财产的使用不需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批准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接受捐赠,可以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依法接受捐赠 实施受赠公益事业工程项目时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将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须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批准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依法接受捐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接受捐赠,可以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实施受赠公益事业工程项目时,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将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对受捐人进行受捐资格考察 选择符合自己捐赠意愿的公益性团体或单位 捐赠后更改捐赠用途,用于其他公益事业 决定捐赠数量、用途、方式,并与受捐人订立并履行捐赠协议 对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留名纪念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总收入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捐赠协议,不得随意撤销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只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不得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受赠人依法接受捐赠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 不得挪作他用 受赠人不得以任何原因对受赠财产进行变卖或者拍卖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须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批准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依法接受捐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接受捐赠,可以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实施受赠公益事业工程项目时,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将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只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不得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对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留名纪念 捐赠后更改捐赠用途,用于其他公益事业 选择符合自己捐赠意愿的公益性团体或单位 就捐赠财产的数量、用途、方式与受捐人订立并履行捐赠协议 对受捐人进行受捐资格考察
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返还给捐赠人 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可以变卖,所取得收入可自行决定其用途 不可以变卖,应无条件接受所捐赠的财产
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上年度的70%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受赠人应当征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同意
不可以变卖,应交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可以变卖,所取得收入的10%可以为自己所用 不可以变卖,应返还给捐赠人
接受捐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接受捐赠但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实施受赠公益事业工程项目时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将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批准 接受境外捐赠时须按国家规定办理入境和许可证申领等手续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受赠人应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只可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不得将其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受赠人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捐赠人应尊重受赠人的个人权利,不得直接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用于捐赠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