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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为长期融资券的发行和承销建立新的运行框架 切实维护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一致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发行人 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 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 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代理人
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或利息 发行人转移债务融资工具全部或部分清偿义务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被接管 单独或合计持有50%以上同期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持有人提议召开
1/3;2/3 1/2;1/2 1/2;2/3 2/3;2/3
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 基金持有人每人一票 作为基金发起人的基金持有人具有否决权 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具有否决权
Ⅰ.Ⅱ.Ⅳ Ⅱ.Ⅲ.Ⅳ Ⅰ.Ⅲ Ⅲ.Ⅳ Ⅰ.Ⅱ.Ⅲ.Ⅳ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 基金持有人每人一票 作为基金发起人的基金持有人具有否决权 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具有否决权
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参加人数要求与首次召集没有区别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至少代表1/3的持有人参加即可召开 此次审议事项,仍然需要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通过 由于首次召集失败,再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依法采取现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