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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应当在( )内作出 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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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级人民法院  初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直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由本院院长批准  由本院审判委员会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6 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 3 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审结  
上诉必须针对未生效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  上诉必须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10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审判委员会批准。仅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仅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仅审理宣告死亡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仅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二审程序的终审判决  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除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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