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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高的级别和越高的监管 越低的级别和越高的监管 越低的级别和越低的监管 越高的级别和越低的监管
密切关注其经营态势 加强对其非现场分析与现场检查 督促银行加强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 督促改善财务状况 增加现场检查频率
明确了监管机构全面履行微观审慎监管职能,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明确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评级结果,注重“早期介入”,防止风险苗头和隐患演变为严重问题 有利于完善金融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将评级结果作为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安排重组 实施接管 予以关闭 更换董事会
提高经营水平 提高管理水平 提高盈利水平 降低风险水平
通常被认为低于满意程度 应适当提高对这类银行的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 督促其加强风险管理 改善财务状况
加强对该要素的监管 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督促其制订改善风险状况的计划
综合评级为四A、四B级的信用社,对这类信用社应在给予足够监管关注的同时,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关注其经营态势变化,督促其加大经营管理力度和采取有效的治理性措施,克服经营弱点,积极降低风险。 综合评级为五A、五B级的信用社,监管机构应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的同时,提高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督促其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改善财务状况。必要时应约见其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责令其整改,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产品和业务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 综合评级为六A级的信用社,应采取扶持性和限制性相结合的措施,控制其高风险行为,监管机构要定期约见其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责令其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以改善信用社的生存能力和保障存款人利益。 综合评级为六B级的信用社,监管机构应要求其制定改善风险状况的详细计划,并在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实施,力求改善经营状况。也可责成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派驻管理和给予适当的救助,必要时可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安排重组或实施接管等。 综合评级为六C级的信用社,银监局要会同当地分局和省级联社逐一分析各机构的风险状况,研究提出救助和综合整治措施,并及时向省级政府汇报。对共同研究认为救助无望或无救助必要的机构,可根据有关法律,实施市场退出。
监管方法和监管政策 监管措施和综合监管计划 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 综合监管计划和监管政策
30%和70% 70%和30% 40%和60% 60%和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