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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是合伙企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人均有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厂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督促怠于行使权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权利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向侵害有限合伙企业利益的合伙人主张权利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合伙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一事进行表决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他人提起诉讼 将合伙份额出质 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 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 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Ⅰ、Ⅱ、Ⅲ Ⅱ、Ⅲ、Ⅳ Ⅰ、Ⅱ、Ⅳ Ⅰ、Ⅱ、Ⅲ、Ⅳ
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是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可能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 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外不可以代表合伙企业 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型基金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符合股权投资业务“人合+资合”的特征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张某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张某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如果张某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 如果张某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张某应当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在出资份额出质进行限制的情况下可以将出资份额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以甲在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用于清偿 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 有限合伙人在对外交往中可以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不享有对普通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的表决权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知识产权出资
可以对外代表甲有限合伙企业 可以执行甲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 不可以自营与甲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可以同甲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均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2人以上;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