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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以从追加投资项目的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应与原投资项目区分,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合理计算的,追加投资项目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如果经营期不足10年的,一律补缴已免征、减征的所得税税款 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后,可以在以后的 5年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也可适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规定 企业开办当年有亏损的,以弥补后第一个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且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的,开业当年即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的,应单独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也可适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规定 企业开办当年有亏损的,以弥补后第一个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且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的,开业当年即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可单独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任何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以从追加投资项目的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应与原投资项目区分,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合理计算的,追加投资项目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如果经营期不足10年的,一律补缴已免征、减征的所得税税款 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后,可以在以后的 5年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企业 从事产业信息咨询的企业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 从事精密仪器维修服务的企业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 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 从事室内装修、室内设施安装调试的企业 从事家电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的企业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进行境内企业股权并购时,凡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6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企业 从事高速公路建设的企业 专业从事饮料罐装的企业 从事精密仪器维修服务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企业 从事产业信息咨询的企业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争的企业 从事精密仪器维修服务的企业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企业 从事产业信息咨询的企业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 从事精密仪器维修服务的企业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企业 从事产业信息咨询的企业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 从事精密仪ge维修服务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后,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内联营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应当先还原,再按地区税率差补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产业信息咨询的企业 从事精密仪器维修服务的企业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企业
畜牧业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企业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 从事建筑业务的企业 从事客运业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