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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火车站负责赔偿 北京火车站负责赔偿 广州火车站或北京火车站负责赔偿 广州火车站与北京火车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某将房屋租赁给胡某,2004年1月10日胡某应支付租金2000元,胡某拒绝支付,江某于2006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支付租金,法院应支持江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3月5日曾某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寄存了行李,寄存处将曾某的行李弄丢,曾某当日即要求火车站赔偿,火车站工作人员说要汇报给领导,有结果后电话通知曾某,2004年3月10日火车站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曾某,告知曾某火车站可以双倍退还寄存费,但是不能按照曾某的要求赔偿行李的损失,曾某表示不能接受这个处理结果。曾某后来忙于工作,2005年3月6日才想到该事,于次日提起诉讼要求火车站赔偿行李损失,于某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中国的甲公司与日本的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 2002年4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到期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内部由于高层人事变动,一直未理会此事,2004年6月10日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法院不应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某外出打工,由于突降暴雨,家中房屋几乎倒塌,2003年8月1日王某的邻居陈某花了1000元钱雇人替王某修好房屋,同村人都认为陈某花的钱又少,工人修理的又好,认为陈某真是个热心肠,2003年8月2日陈某打电话告知王某,要求王某偿还自己的1000元,王某认为陈某花费太多,并且自己并未要求陈某替自己修理,当即拒绝支付修理费,2004年12月10日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修理费,法院应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从2005年5月1日起算 从2005年5月3日起算 到2006年5月1日期间届满 诉讼期间为两年
福建厦门火车站 辽宁沈阳火车站 上海虹桥火车站 南京江宁火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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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A县 山东省烟台市B县 江苏省徐州市 山东省烟台火车站
前门火车站,2008年8月8日 北京铁路书店,2008年1月1日 前门火车站,2008年8日1日 北京是规划展览馆,2008年8月8日
乡 政府的治安联防队享有行政职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由乡 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乡 政府是委托治安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林某死亡后、其父母有权要求赔偿 如果林某生前还抚养了 一个丧亲的侄女、该侄女也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