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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周岁的甲 13周岁的乙 15周岁的丙 14周岁的丁
甲、乙、丙三人成立抢劫罪共犯,甲是教唆犯,乙、丙是实行犯;乙、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丙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对甲、乙、丙三人都不能适用死刑:而且对甲既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甲、乙、丙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存在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无论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都不会影响故意犯罪的认定
甲的父母提出甲作案时为17周岁,提出的出生证明文件也被查证属实,且有邻居等证言证实,可以认定作案时为17周岁 乙的父母提出乙作案时为17周岁,没有出生证明文件提供,但有人口普查登记、邻居等证言证实乙为17周岁,可以认定作案时为17周岁 丙的父母提出甲作案时为17周岁,提供了学籍卡、防疫证明等书证证明丙为17周岁,且有邻居等证言印证,可以认定作案时为17周岁 丁的父母也提出丁作案时为17周岁,但经查,没有相关书证印证,只有邻居等证言证明丁作案时为17周岁,而骨龄鉴定为作案时已满18周岁,可以认定作案时为18周岁
甲的父母提出甲作案时为17周岁,提出的出生证明文件也被查证属实,且有邻居等证言证实,可以认定甲作案时未满18周岁 乙的父母提出乙作案时为17周岁,没有出生证明文件提供,但有人口普查登记、邻居等证言证实乙为17周岁,可以认定乙作案时未满18周岁 丙的父母提出丙作案时为17周岁,提供了学籍卡、防疫证明等书证证明丙为17周岁,且有邻居等证言印证,可以认定丙作案时未满18周岁 丁的父母提出丁作案时为17周岁,但经查,没有相关书证印证,只有邻居、接生婆等证言证明丁作案时为17周岁,骨龄鉴定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因骨龄鉴定仅作为参考,可以根据户籍证明认定丁作案时为18周岁
甲,乙,丙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甲,乙,丙三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丙构成寻衅滋事罪
甲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乙对丁的诉讼 甲如果另行起诉乙,则法院可以通知丁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乙起诉丙返还钢琴,丁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甲可以作为乙的共同诉讼人参加乙对丙的诉讼
蛇的所有人甲负责 蛇的看管人乙负责 第三人丙负责 由甲乙共同承担责任
甲、乙、丙三人成立抢劫罪共犯。甲是教唆犯,乙、丙是实行犯;乙、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丙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对甲、乙、丙三人都不能适用死刑,而且对甲既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甲、乙、丙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存在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无论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都不会影响故意犯罪的认定
蛇的所有人甲负责 蛇的看管人乙负责 第三人丙负责 由甲乙共同承担责任
甲参与拐卖妇女的犯罪组织,在运送妇女时导致妇女三人死亡。甲不构成犯罪 乙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致人重伤。乙不构成犯罪 丙明知破坏他人的汽车会导致多人死亡,仍然破坏了他人汽车的刹车装置,引起3人死亡。丙不构成犯罪 丁数次教唆张三(20周岁)抢劫,张三实施了抢劫。丁不构成犯罪
必要的共同原告 普通的共同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甲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 对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对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丁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