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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迟于2006年2月13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最迟于2006年2月13日,通知乙公司 2006年2月14日开始,可以继续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2006年2月15日,甲公司不能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2006年3月2日 2006年3月25日 2006年3月1日 2006年4月1日
甲乙之间的定金合同于2006年5月12日生效 甲乙的定金数额违反了法律规定,定金合同无效 乙公司不应当双倍返还甲公司交付的定金 甲公司应当承担空调因山洪暴发灭失的风险
2007年3月1日 2007年3月15日 2007年4月1日 2008年3月1日
因为乙公司未对甲公司4月2日的再还盘及时回复,所以乙公司的原发盘继续约束其至4月30日,甲公司4月26日的接受因而是有效的。 因为乙公司未回复甲公司4月2Et及4月26目的电报,所以甲公司可以在4月2日及4月26日的电报中选择对其有利的内容。 尽管乙公司未对甲公司4月2日的还盘按时回复,但是乙公司的原发盘并未由于甲公司的再还盘而终止,甲公司4月26日的接受因而是有效的。 尽管乙公司未对甲公司4月2日的还盘按时回复,但是乙公司的原发盘由于甲公司的再还盘而终止,除非乙公司对甲公司4月26日的接受予以确认,否则甲公司4月26日的接受是无效的。
乙公司于14日发电表示接受,但是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接受电报于17日到达甲公司,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接受一定是有效成立的 甲公司于15日收到乙公司于14日发出电报称:“YOURSTWELVETHACCEPTPROVIDEDUSD3.50„„”则合同即告成立 乙公司接受的有效地点与时间是在德国当地时间16日 乙公司接受的有效地点与时间是在中国当地时间16日
2006年3月2日 2006年3月25日 2006年3月1日 2006年4月1日
电报服务业已经没有市场了 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使得电话、互联网等更新的技术代替了电报 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不愿意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电话、互联网快捷、同步、方便的特点使之优越于电报。
甲公司的电报是要约邀请 甲公司的电报是要约 乙公司的快件是要约邀请 甲、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成立
甲商行撤销了其发盘 乙公司的回电不构成承诺 双方之间合同成立 甲商行10月20日的来电属于要约邀请
香港甲商行未能撤销其发盘 乙公司的会点构成承诺 双方之间合同成立 香港甲商行10月20日的来电属于要约邀请
最迟于2006年2月13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最迟于2006年2月13日,通知乙公司 2006年2月14日开始,可以继续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2006年2月15日,甲公司不能买卖乙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