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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清偿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移交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破产申请受理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一律终止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该破产案件由晨曦公司住所地法院或控股股东所在地法院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有关债务人的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仲裁协议废止,当事人各方不得再提出仲裁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无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提起
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付财产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视为其没有清偿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提起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该中止一直持续到破产程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