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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能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 破产是为了清偿全部有债务人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制度 破产是债权实现的常规形式
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制作 重整计划草案应同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提交 重整计划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
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审查与受理 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破产程序的终结
以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必要 和解的成立必须经法院的裁定许可 经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协议在各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和解有优先于破产程序的相对效力 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债务人仍然可以提出和解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破产宣告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均有比较成熟的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主要是为了避免债务人立即破产 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后,其他强制执行程序无需立即停止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共同协商债务偿还安排
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现代企业组织制度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分配制度
回避制度 听证制度 审裁分离制度 会签制度 信息获取制度
申请的主体不同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和认可的和解协议的效力相同 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的通过程序不同 在因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而导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终止执行时,为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的效力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