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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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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可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进行调整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土地使用人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领有国有土地凭借证  按照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卖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我国境内外的一切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一般根据不同行业和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如综合用地的最高年限为40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但经营性用地只能采取招标和拍卖  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藏以及埋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之列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可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进行调整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土地  房产  土地和规划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除划拨土地以外,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方案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并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区域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出让方的同意,经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解析: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除划拨土地以外,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方案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并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区域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计划管理部门  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管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  农业管理部门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旧有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和出租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期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我国境内外的一切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一般根据不同行业和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如综合用地的最高年限为40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但经营性用地,只能采取招标和拍卖。  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藏以及埋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之列。  
申请人必须与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一致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由市、县人民政府与承租人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最高使用期限不得高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  
申请人必须与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保持一致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由市、县人民政府与承租人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最高使用期限不得高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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