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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股票发行核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时,如发现其申报财务会计资料存在重大疑问,或其财务会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并由此导致申报资料存在重大问题时,可另行委托一家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特定项目进行专项复核。专项复核的决定由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作出 专项复核的目的是为发行人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可靠性提供重要依据 审核过程中,发行监管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资料进行专项复核 如果专项复核会计师就复核事项所出具的复核意见与原申报财务资料存在差异,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及申报会计师应就该复核差异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员应将该复核差异及处理情况向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汇报 专项复核报告不作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为提高股票发行核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时,如发现其申报财务会计资料存在重大疑问,或其财务会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并由此导致申报资料存在重大问题时,可另行委托一家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特定项目进行专项复核 专项复核的目的是为发行人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可靠性提供重要依据 审核过程中,发行监管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资料进行专项复核 如果专项复核会计师就复核事项所出具的复核意见与原申报财务资料存在差异,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及申报会计师应就该复核差异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员应将该复核差异及处理情况向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汇报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发行人律师 一般会计师事务所 保荐人
为发行人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可靠性 为提高股票发行核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为会计师申报财务资料 以上均不正确
发行人 主承销商 申报会计师 发行人律师 证券交易所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人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人 发行境外上市中资股的发行人 所有发行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会计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