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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之间进行资金的双边净额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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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担保交收  不作为共同对手方  不提供交收担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共同对手方  如果买卖中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结算机构要依照结算规则向守约一方垫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共同对手方”的引入,使得交易双方无需担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有利于增强投资信心和活跃市场交易  在我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事实上是作为证券市场中央结算系统各参与方的共同对手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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