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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按建设程序办事,目的在于确保工程建设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地进行,收到预期效果 备案制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决策 主观调控性程序具有行政强制约束作用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定期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外商投资项目行政管理主体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工商管理部门 省级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 省级政府的工商管理部门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地方各级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 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个人投资的建设项目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企业投资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权限的划分 投资活动各个阶段的管理权限归属于不同部门 对企业投资项目,根据属性不同实行核准或备案 对外商投资项目,根据类别设置不同的投资额核准权限 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用汇额进行核准
项目业主 工程承包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 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
企业投资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投资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务院报送项目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