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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2009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8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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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和解协议  财务状况未见好转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放弃自己的债权,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作为破产财产  因为发现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因放弃债权行为有效,因此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其他债权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无权主动追回  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供债权人分配,应当收缴国库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甲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的破产整顿申请已经超出法定期限  整顿申请只能由甲公司提出  适用整顿的,只能是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  企业无上级主管机关的,整顿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甲、乙公司之间的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  甲、乙公司之间的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市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由甲公司向受理破产案件的Y市人民法院重新起诉  甲、乙公司之间的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当得到全体债权人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  破产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出  本案如果是甲公司申请破产,则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债权人会议要求欠债企业破产的文件  破产申请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撤回,但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甲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  甲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  甲公司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期限不超过2年  期限不超过3年  可以由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方案应当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拟定  可以由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甲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  甲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  甲公司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人民法院在6月14日裁定受理四通公司的破产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人民法院在6月14日裁定受理四通公司的破产申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人民法院最晚应当在5月20日裁定是否受理四通公司的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最晚应当在5月28日裁定是否受理四通公司的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最晚应当在5月21日裁定是否受理四通公司的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甲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的破产整顿申请已经超出法定期限  整顿申请只能由甲公司提出  适用整顿的,只能是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  企业无上级主管机关的,整顿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当得到全体债权人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  破产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出  本案如果是甲公司申请破产,则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债权人会议要求欠债企业破产的文件  破产申请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撤回,但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期限不超过2年  期限不超过3年  可以由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方案应当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拟定  可以由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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