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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可以暂不作纳税申报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不能分别核算的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每年审批一次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不需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按规定应享受减免税待遇,却未享受而多缴纳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但不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不得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不需办理纳税申报 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材料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不能退还 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纳税 纳税人办理了延期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先预缴税款 纳税人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应准确,若存在错误不允许更正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可以暂不作纳税申报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每年审批一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不能分别核算的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