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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可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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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的措施  撤销药品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措施  警告与没收的行政处罚措施  没收并处罚款的行政措施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5日内  7日内  10日内  15日内  20日内(分隔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组织再评价合格后使用  企业自己销毁  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销毁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再评价合格后使用  企业自己销毁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销毁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撤消该药品的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卫生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药品检验机构或人员受当地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  新《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制度有GMP、GSP、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药品储备制度、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质量公告制度等  
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对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适当保密  根据需要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验结果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采取查封和扣押措施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  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  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药品,应当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生产或进口企业自行销毁或者处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药品检验机构或人员受当地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  新《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制度有GMP、GSP、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药品储备制度、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质量公告制度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