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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建设用地项目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理建没用地申请 协调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 提供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项目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不包括以划拨方式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要使用的土地 建设用地的范围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规划管理,施行规划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是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规划管理,施行规划行政许可的对象范围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的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
审核建设用地项目 提供规划条件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定建设工程总平面的标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临时建设申请后,可到拟建临时建设的场地进行现场踏勘,并对其审核;还要对临时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临时建筑布置与周边建筑的关系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临时建设的申请报告、有关文件、材料和设计图纸经过审核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批准证件 一般来讲,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应当包括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申请、规划受理、审核、批准、核发批准证件及竣工验收时的规划核实等 临时用地的申请,应当提交临时用地申请报告,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图纸(临时用地范围示意图,包括临时用地上的临时设施布置方案)等
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律凭证的总称 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的项目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工程项目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法律凭证
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城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等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范围的主要依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也可作出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的范围应当在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规划管理,实行规划行政许可的对象范围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的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
建设项目与周围环境的和谐 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的协调 建设项目与相关设施的衔接与配合 建设项目与划拨用地的吻合
实质性审核指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是否落实,然后审核报送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确定建设用地范围界限和面积等,对建设用地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建设用地申请,主要是先后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将控制详细规划提供的规划条件作为地块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划拨建设用地申请前的重要步骤
绿地比例以及紫线、蓝线的界限 土地基地的主要出入口 土地的容积率 土地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
审核建设用地项目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协调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 提供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的范围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规划管理,施行规划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是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项目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不包括以划拨方式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要使用的土地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规划管理,施行规划行政许可的对象范围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的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的有关材料,经审核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建设用地申请,主要是先后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地块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供建设项目工程总平面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要说明理由,直接给予口头答复
选址意见书作为法定的审批凭证和划拨土地的前置条件,省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和依法审核后,应作出明确答复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之后,应在法定的时间内对其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和技术性审核 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无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建设地址的选择或确认,因此该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的选址,省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给予书面回复
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要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建设用地申请,主要是先后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地块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供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可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审核建设用地项目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协调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 提供规划条件
土地基地的主要出入口 土地的容积率 绿地比例以及紫线,蓝线的界限 土地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