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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次级债券可采取公募方式发行 次级债券可采取私募方式发行 次级债券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
经银监会认可的长期次级债券 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长期次级债券 无担保且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券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资产余额到达3000亿元以上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在全国设有分支机构 特大型中央企业
次级定期债务不得与其他债权相抵消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五年,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前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由次级债务所形成的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 50%
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 清偿顺序先于商业银行的股权资本 可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 可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计人银行核心资本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 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方式为商业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目标债权人为企业法人
次级定期债务不得与其他债权相抵消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五年,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前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由次级债务所形成的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
混合资本债 证券公司债 商业银行次级债 保险公司次级债
证券公司次级债 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证券公司债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混合资本债 证券公司债 商业银行次级债 保险公司次级债
Ⅱ.Ⅲ.Ⅳ Ⅰ.Ⅱ.Ⅲ.Ⅳ Ⅰ.Ⅱ.Ⅲ Ⅰ.Ⅲ.Ⅳ
所在地银监分局 银监分局或银监局 所在地银监局 银监会
Ⅰ、Ⅱ、Ⅲ Ⅰ、Ⅲ、Ⅳ Ⅱ、Ⅲ、Ⅳ Ⅰ、Ⅱ、Ⅲ、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