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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6个月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免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2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当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批准征收次日起 自批准征收次月起 自开工之日起 自实际使用该地之日起
自批准征用之日 自开工之日起 自实际使用土地之日 在批准征用次月
征用的耕地,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zōng jiāo 寺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其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办公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办公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生活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zōng jiāo 寺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自批准征收次日起 自批准征收次月起 自开工之日起 自实际使用该地之日起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的15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
自批准征用次日 自开工建设之日 自实际使用土地之日 自批准征用次月
征用的耕地,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zōng jiāo 寺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园附设照相馆用地,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厂区内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批准征收次日 自批准征收次月 自实际使用土地之日 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一年
自批准征收次日 自批准征收次月 自实际使用土地之日 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一年
批准征用之日 开工建设之日 实际使用土地之日 批准征用次月
自批准征用之日 自开工建设之日 自实际使用土地之日 自批准征用次月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15日内申报登记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在同一省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由省级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