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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争议时,具有法律意义的医学文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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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文书制作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劳动诉讼文书必须依据国家的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制作  劳动争议诉讼文书必须由争议双方共同起草  劳动争议诉讼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  
是医疗活动真实的记载  是法定的医学文件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是各项法律诉讼中的书证  以上均是  
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各项法律诉讼中的书证  医疗活动真实的记载  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法定的医学文件  以上均是  
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  受理案件通知书  各类笔录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不可推翻性  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必须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经公证不发生效力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公证书无效  
医学文书是医药卫生人员亲自参与或者直接主持下形成的文件  病历等医学文书的制作主体必须是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  病历等医学文书记载的是具体病人就医的全部经过和医学专业信息  以上都对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  法律行为公证  涉外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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