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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颁发税务登记证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抵扣税款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按照税务机关确定应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方可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 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颁布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的行为不服,应当提出行政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确认纳税主体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行为 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行为 税务机关不予退还税款行为 税务机关不予抵扣税款行为
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经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后仍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颁发税务登记的行为不服不能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 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赔偿职责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行为
确认征税对象 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 对税务机关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的行为不服的 对税务机关不予抵扣税款的行为不服的
对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颁发税务登记的行为不服不能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不服可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不服可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行为不服可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要求税务机关对其银行存款信息保密 主动接受并配合税务机关检查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请求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承担赔偿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对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颁发税务登记的行为不服不能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不需要缴纳罚款,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不服,不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申请复议的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适当性,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时应当审查的事项 若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 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理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出口退税引起的税务争议 税务机关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引起的税务争议 因税务机关适用法律错误,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要求补偿2年前税款引起的争议 因税务机关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的行为
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对税务机关确认征税对象的行为不服的 对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不服的 对税务机关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的行为不服的 对税务机关的罚款行为不服的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除外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而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0日 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经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后仍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颁发税务登记的行为不服不能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复议机关内部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形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