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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的时间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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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 决定不允许撤回投诉  经审查未发现违法情形的, 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驳回投诉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投诉事实未查清,中止审查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不予处理  
可以向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  只能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调查取证  财政部门不是司法机关,被调查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拒绝其调查  被调查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未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对投诉事项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的时间  对投诉事项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  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时间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调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采购文件的时间  
供应商有权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人可以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不予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当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由于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无法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可以不作无效投诉处理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当面进行质证的审查办法  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经财政部门审查,驳回投诉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件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投诉处理结果  质疑答复  投诉书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继续处理  转交监察部门处理  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提起投诉前未经质疑  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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