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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 只能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调查取证 财政部门不是司法机关,被调查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拒绝其调查 被调查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30 日 30 个工作日 20 日 20 个工作日
30 日 30 个工作日 20 日 20 个工作日
供应商有权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人可以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不予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当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由于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无法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可以不作无效投诉处理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当面进行质证的审查办法 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经财政部门审查,驳回投诉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件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30 日 30 个工作曰 20 日 20 个工作曰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 6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继续处理 转交监察部门处理 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尚未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已经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质疑答复期间, 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